本旅行條款是《旅行社法》第 12-4 條規定的“交易條件聲明”和該法第 12-5 條規定的“合同檔”的一部分。
1. 代理組織旅遊合同
(1) 此行程由四季旅遊株式會社 [北海道知事註冊旅行社編號 2-800, 1 Minami 1-jo, Hokkaido Sapporo City](以下簡稱“公司”)運營。 參加本次旅行的客戶必須與公司簽訂招聘型計劃旅遊合同(以下簡稱“旅行合同”)。 它會得出結論。
(2) 公司根據公司指定的旅行行程,提供由交通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住宿和其他旅行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旅行服務”)。 我們將安排能夠接收補給並承諾管理行程。
(3) 旅行合同的內容和條件是指網站、在線預訂網站、旅行條款和條件、出發前的資訊、旅行手續相關文件、資訊和注意事項以及其他資訊檔(以下統稱為“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的旅行合同的內容和條件。 根據出發前給您的最終檔(最終旅行行程)和我們的旅行社條款和條件(招募型策劃旅遊合同的一部分)。
2. 旅行申請和合同簽訂
(1) 請根據我們的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記載的申請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進行申請。 申請費將作為旅行費、取消費或違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處理。 當公司接受合同的簽訂並收取申請費時,即視為旅行合同成立。 此外,特定課程和積分等的使用受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的單獨規定的約束。 此外,為了方便我們的業務,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在規定的檔和螢幕上填寫必要的專案。
(2) 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網站、在線預訂網站、電話、郵件、傳真或其他通信方式接受旅行合同的預訂。 此時,預訂時未簽訂旅行合同,在本公司通知本公司接受預訂後,在通知中記載的日期內收到申請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時,即視為已成立。 如果您未在此期間支付申請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可能會被視為您沒有預訂。
(3) 如果收到作為構成同一路線的團體或團體的旅行者代表的合同負責人的旅行申請,則視為本公司擁有關於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的所有代理權。
(4) 合同負責人必須在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向公司提交成員名單。 合同負責人應根據第 26 款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獲得成員本人的同意。
(5) 如果合同負責人不陪同團體或團體,公司應將合同負責人視為旅行開始後事先指定的合同負責人。
(6) 對於合同負責人現在對成分人所負有或預期將來應承擔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本公司概不負責。
3. 申請條件
(1) 旅行開始時,未滿 15 歲的人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但參加特定課程(如中小學生的語言研修旅行)除外。 請注意,由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設施規定,未成年人可能不允許參加活動。
(2) 對於有特殊條件的旅行,如果性別、年齡、資格、技能或其他條件不符合公司規定的條件,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3) 如果您有身體或精神殘疾(例如聾、視力障礙、行走障礙或攜帶協助犬旅行),或目前健康情況不佳(血壓異常、心臟病、慢性疾病、食物過敏、動物過敏等)、懷孕、可能懷孕或需要特殊照顧,請在申請旅行時告知我們。 我們將在盡可能合理的範圍內回應此請求。 我們很樂意再次詢問您的情況以及您在旅途中需要採取的措施。 (如果您在旅行合同簽訂后遇到任何這些情況,請立即通知我們。
此外,客戶將負責公司根據客戶的要求為客戶採取的特殊措施的費用。 為了確保根據當地情況和利用機構的情況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我們可能會要求滿足護理人員或同伴的陪同、應公共機構或利用機構的要求提交醫生證明或規定檔以及更改部分課程內容等條件。
此外,如果我們無法安排客戶要求的措施,我們可能會拒絕旅行合同的申請或取消旅行合同。
此外,根據當地情況以及公共機構和用戶組織的情況,我們可能會拒絕您的旅行合同申請或取消您的旅行合同。
(4) 如果本公司認為客戶在旅行中因疾病、受傷或其他原因需要醫療診斷或醫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旅行的順利進行。 此外,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5) 由於客戶的方便,不允許單獨操作。 但是,根據課程的不同,它可能會在不同條件下被接受。 此外,如果您因自身原因離開行程,請務必提前通知公司、領隊或當地工作人員您是否會返回。
(6) 如果客戶未能在指定的集合地點或集合時間聚集在酒店、觀光景點等而沒有接觸,並且發生了搜索,公司可以從確保安全的角度出發,向搜索活動的每個相關機構採取必要措施,無論是否有陪同人員。 在這種情況下,搜索費用將由客戶承擔。
(7) 如果公司確定客戶可能會給其他旅客帶來不便或干擾團體活動的順利進行,公司可以拒絕申請。
(8) 如果客戶符合以下 (1) ~ (3) 中的任何一項,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1) 當客戶被認定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與暴力團有關的人、與暴力團有關的公司、企業敲詐勒索者或任何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2) 客戶對公司提出暴力要求、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威脅性的言語或行為或與交易有關的暴力行為或行為,或與之相當的行為時。
(3) 當客戶散佈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武力損害公司信譽、干擾公司業務或做出與這些行為相當的行為時。
(9) 關於候補名單處理的特別規定
如果當時旅行合同已滿員或其他原因導致旅行合同無法成立,則當公司準備通過與客戶簽訂特別合同(以下簡稱“等待選項處理”)與客戶簽訂旅行合同時,本公司將根據客戶的要求成立旅行合同。 您可能希望這樣做。
(1) 如果客戶希望被列入候補名單,公司將在確認客戶可以等待公司回復的時間后,向申請表收取相當於申請費的金額。 此時,旅遊合同尚未成立,本公司不承諾將來會簽訂旅遊合同。 此外,為了方便我們的業務,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在規定的檔和螢幕上填寫必要的專案。
(2) 本公司應保留相當於 (1) 中的申請費的金額作為押金,當可以與客戶簽訂旅行合同時,公司將通知客戶已接受旅行合同的簽訂,並將押金用於申請費。
(3) 當本公司收到客戶已接受根據 (2) 簽訂旅行合同的通知時,旅行合同成立。
(4) 如果「公司」在客戶等待「公司」回復的期限內未接受旅行合同的簽訂,“公司”將向“客戶”全額退還訂金。
(5) 如果顧客在等待本公司回復的期限內,在本公司回應同意旅行合同的簽訂之前要求取消候補名單,本公司將全額退還押金。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客戶要求取消候補名單在取消費用目標期限內,本公司也不會收取取消費用。
(10) 在與我們業務相關的其他情況下,我們可能會拒絕您的申請。
4. 移交旅行合同文件和最終旅行行程
(1) 公司應在客戶提交旅行申請后立即向客戶提供合同檔,其中記明瞭旅行行程、旅行服務內容、其他旅行條件以及與公司責任相關的事項。 如果您在申請時已經收到這些資訊,則此規定不適用。 合同檔包括本旅行條件第 1 條第 (3) 款中描述的「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 我們有義務根據旅行合同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務範圍取決於我們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的描述。
(2) 公司通過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提交本款 (1) 規定的合同檔后,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交付最終旅行日程,包括已確認的集合地點、交通設施、住宿設施等。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在您旅行開始日期前 5 天左右將其交給您。 但是,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的第 7 天或之後提出申請,則可以在旅行開始當天提出申請。 此外,對於一些一日和一夜的課程,最終的旅行行程可能會發佈在本節 (1) 的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 此外,甚至在最終旅行行程移交之前,如果有客戶的詢問,我們將解釋安排狀態。
5. 支付差旅費
(1) 旅行費用必須在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起計算的第 21 天之前支付。 如果您在此之後申請,您將需要在公司指定的截止日期之前付款。
6. 旅行費用的適用
(1) 顯示每個路線的旅行費用。 請檢查出發日期和客人人數。
7. 符合條件的旅行費用
“可支付的旅行費用”是指招聘廣告、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中“顯示為旅行費用的金額”加上“顯示為額外費用的金額”減去“顯示為折扣價的金額”。 該總額將用作計算第 13 條第 (1) 款中的“取消費”、第 14 條第 (1) 款中的“違約金”和第 23 款中的“變更補償”金額的基礎。
8. 旅遊費用包含什麼
(1) 旅行行程中記載的飛機、輪船、鐵路、公共汽車等所用交通設施的票價和費用(有可以選擇的課程和使用特定等級的課程,並在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明確標明)。
(2) 旅行行程單中記載的住宿費、稅金和服務費
(3) 旅行行程單中註明的餐食、稅費和服務費
(4) 旅行行程中記載的觀光費用
(5)在有領隊的路線的情況下,領隊陪同領隊所需的各種費用
● 作為一般規則,即使由於客戶的方便而未使用其中部分費用,上述費用也不會退還。
9. 團費不包含的專案
前款第8款以外的專案不包括在旅遊費用中。 其中一些是範例:
(1) 超重行李費(超過各種運輸機構規定的重量、容量和物品數量)
(2) 個人性質的費用,例如清潔費、電報和電話費、額外的食品和飲料以及相關的稅費和服務費
(3) 僅限希望參加的自費旅遊(單獨收費的短途旅行)的費用
(4) 從您家到出發和到達機場等集合點和出發地的交通費,以及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和旅行結束當天的住宿費用等。
(5) 機場旅客設施使用費
(6) 與受傷和疾病相關的醫療費用
(7) 國內旅行意外保險(自願保險)
(8) 由設施等運營的接送服務費用
(9) 使用住宿設施時產生的住宿稅和其他稅費
(10) 運輸機構徵收的額外票價和費用(燃油附加費等)
(11) 需要特別考慮時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
10. 旅行合同內容的變更
即使在旅行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政府機關命令、交通工具或住宿機構停止提供旅行服務、未按照原運營計劃提供運輸服務,或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事由,本公司將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 我們可能會及時提前向客戶說明事件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原因以及與事件的因果關係,並更改旅行行程、旅行服務內容和旅行合同的其他內容。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不得已,我們將在更改后解釋更改。
11. 旅行費用的變更
旅行結束后,除以下情況外,本公司不會更改旅行費用、額外費用或折扣費用的金額。
(1)如果由於經濟狀況等的重大變化,導致所使用交通工具的票價和費用發生超出正常預期的大幅變更,則旅行費用將按修改後的金額差額發生變更。 但是,如果旅行費用增加或更改,我們將在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起的第 15 天之前通知客戶。
(2) 根據前款第 10 款的規定,如果旅行內容發生變更,並且實施旅行所需的費用減少,本公司將按變更金額的差額更改旅行費用。
(3) 根據前款第 10 款的規定,旅行內容已變更,以及實施旅行所需的費用(包括取消費、違約金以及因變更而未提供的旅行服務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如果減少或增加,本公司將按更改金額的差額更改旅行費用,但因提供服務但因座位、房間或其他設施(如交通和住宿設施)短缺而發生更改(超售)的情況除外。
(4) 如果本公司在其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聲明,根據交通和住宿設施等的使用人數,旅行費用不同,並且如果旅行合同成立后,由於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而改變使用人數,則公司將在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記載的範圍內更改旅行費用。
12. 客戶替代
(1) 客戶只有在獲得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旅行合同項下的狀態轉讓給客戶指定的第三方。 在這種情況下,您將被要求在公司規定的檔和螢幕上填寫必要的專案,並支付規定的費用金額。 此外,如果機票已經出票,我們可能會單獨收取與重新出票相關的費用。
(2) 旅行合同中的地位轉讓在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後生效,轉讓了旅行合同中身份的第三方繼承了顧客與旅行合同相關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3) 由於在旅行服務提供者處註冊旅客姓名等原因,公司可能無法接受替換。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簽約人的客戶應根據以下段落解除旅行合同,並且打算轉移合同狀態的客戶將需要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與本公司簽訂新的旅行合同。
(4) 國內旅遊意外保險需要單獨申請保險單。
13. 旅遊合同的取消和退款
(1) 在旅行開始前取消時
[1] 客戶可以隨時通過支付以下規定的取消費用來取消旅行合同。 在下表中,“取消旅行合同的截止日期”是基於在公司的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內以及確認后提出的取消合同的請求。
■ 旅行合同的取消費
取消旅行合同的截止日期 | 取消費用 | ||
(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追溯) | 多日游 | 一日游 | |
[1] | 在21日之前取消 | 自由 | |
[2] | 第 20 天后取消([3]~[7] 除外) | 旅遊費用的 20% | 自由 |
[3] | 10日目に当たる日以降の解除([4]~[7]を除く) | 旅遊費用的 20% | |
[4] | 7日目に当たる日以降の解除([5]~[7]を除く) | 旅行費用的 30% | |
[5] | 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取消 | 旅行費用的 40% | |
[6] | 旅行開始日当日の解除([7]を除く) | 旅遊費用的 50% | |
[7] | 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或在旅行開始後取消 | 旅遊費用的 100% | |
注意:「旅行開始後」是指在特別補償規定中規定的「您開始接受服務的時間」 之後 | |||
」行程開始後“示例 | |||
* 當領隊、我們的員工或接待人員進行接待時,接待結束時。 | |||
* 如果公司不接受行李,但客戶有機票,則在只有客戶可以進入的機場完成行李檢查后。 |
[2] 儘管有第 13 款 (1) [1] 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客戶可以在旅行開始前取消旅行合同,而無需支付取消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全額退還已收到的差旅費(或申請費)。
(a) 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 但變更僅限於第 23 款附錄左欄中所列的內容或其他重要內容。
(b) 根據第 11 款 (1) 增加或修改旅行費用時。
(c)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政府機關命令、交通或住宿設施等服務暫停提供或任何其他原因,則無法或極有可能無法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
(d) 當公司未能在第 4 款規定的日期之前向客戶交付最終旅行行程時。
(e) 由於可歸責於公司的原因,無法按照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公佈的旅行行程進行旅行時。
[3] 根據本款 (1) 的 [1] 解除旅行合同時,公司應從已收到的旅行費用中扣除規定的取消費用後退還所獲得的金額。
[4] 如果客戶自行判斷沒有獲得部分旅行服務,或者客戶在此過程中離開了團隊,則視為客戶放棄了權利,並且不會退款。
[5] 旅行合同簽訂后,因客戶方便而更改出發日期和路線,或交通、住宿設施等行程發生變更,將被視為取消旅行合同,並支付規定的取消費用。
(2) 旅行開始後取消時
[1] 如果由於客戶的方便,客戶沒有獲得部分旅行服務,或者客戶在旅行中途離開了團隊,則視為客戶放棄了權利,公司不會退還任何退款。
[2] 如果由於不可歸責於客戶的原因導致客戶無法獲得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描述的旅行服務,或者如果公司通知客戶,客戶可以取消無法再接收的服務部分的合同,而無需支付取消費用。 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無法再領取的旅行費用部分的金額。 但是,如果原因不能歸責於本公司,則本公司應在扣除已支付的相關旅行服務取消費、違約金等相關金額以及與將來應支付的費用相關的金額後退還該金額。
14. 本公司解除旅行合同
(1) 行程開始前
[1] 如果客戶未在第 5 款規定的期限內支付旅行費用,則可以解除旅行合同,但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需要支付與第 13 款 (1) 第 [1] 項規定的取消費相等的違約金。
[2] 如果發生以下 (a) ~ h) 中的任何一項,本公司可以解除旅行合同。
(a) 當客戶明顯不符合公司事先規定的參加旅行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和其他條件時。
(b) 當發現乘客由於其他原因(包括第 3 款 (4) 所述的原因)而無法忍受旅行時,例如疾病或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
(c) 當認識到客戶可能會給其他客戶帶來不便或干擾團體活動的順利進行時。
(d) 當客戶要求對合同內容產生不合理的負擔時。
(e) 當發現客戶符合第 3 款第 8 項 (1) ~ (3) 中的任何一項時
(f) 當客戶人數少於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規定的最低參加人數時。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知您,行程將在旅行開始日期前一天開始計算的第 13 天(一日游為第 3 天)之前取消。
(g) 當不滿足公司事先指定的旅行實施條件時,例如以滑雪為目的的旅行中降雪量不足,或存在極高的此類情況風險時。
(h)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政府機關命令、交通或住宿設施停止提供服務等,或公司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則無法或極有可能無法按照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描述的旅行行程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
[3] 本公司根據本款 (1) 的 (2) 解除旅行合同時,本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到的旅行費用。
(2) 行程開始後
[1]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即使在旅行開始后,也可以通過向客戶說明原因來取消部分旅行合同。
(a) 當由於其他原因(包括第 3 款 (4) 所述的原因)而無法忍受旅行時,例如疾病或缺乏必要的護理人員。
(b) 當客戶不遵守領隊等的指示以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或攻擊或威脅該人或其他陪同者,並妨礙旅行的安全和順利進行,從而破壞團體行為紀律時。
(c) 當發現客戶符合第 3 款第 8 項 (1) ~ (3) 中的任何一項時
(d)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動、政府機關命令、交通或住宿設施停止提供服務,或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並且無法繼續旅行。
[2] 終止和退款的效力
如果本公司根據本款 (2) 的 [1] 解除旅行合同,則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同關係僅在將來終止。 公司與客戶已經收到的旅行服務相關的債務應被視為已有效償還。 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從客戶尚未收到的旅行服務相關費用中扣除本公司已經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旅行服務提供者的取消費、違約金和其他象徵性費用后,退還旅行費用的金額。
[3] 如果本公司根據本款 (2) 的 [1] a) 和 (d) 解除旅行合同,本公司將根據客戶的要求為顧客返回出發地做出必要的安排。 此外,所有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15. 差旅費報銷
(1)如果本公司根據第11款的規定減少了旅行費用,或者客戶或公司根據第13款和第14款的規定取消了旅行合同,並且需要向客戶退還了部分費用,則本公司應在旅行開始前取消的情況下,在取消旅行的次日起7天內,如果因減少旅行費用或在旅行開始後取消而退款。 該金額將在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旅行結束日期的次日起 30 天內退還給客戶。
(2) 本款第 (1) 款的規定不應阻止您或公司行使第 19 款(我們的責任)或第 21 款(您的責任)中規定的損害賠償要求權。
(3) 收到機票、JR 機票等后,對於優惠券和退款的交付,需要已移交的優惠券、機票、JR 機票等。 如果您不提交優惠券,您可能無法退還旅行費用。
16. 行程管理
我們將通過執行以下操作,努力確保您的旅行安全順利:
但是,如果公司簽訂了與此不同的特殊合同,則不適用。
(1) 如果發現客戶在旅行期間存在無法接受旅行服務的風險,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客戶能夠根據旅行合同接受旅行服務。
(2) 如果儘管採取了本款 (1) 中規定的措施,但我們無法更改合同內容,我們將安排替代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在更改旅行行程時,我們將努力確保更改後的旅行行程符合原始旅行行程的目的。 此外,在更改旅行服務的內容時,我們將努力將合同內容的更改降至最低,例如努力確保更改後的旅行服務與原始旅行服務相同。
(3) 如果本公司發現客戶在旅途中因疾病、受傷等原因而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本公司可以採取必要措施。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客戶應承擔該措施所需的費用,並且客戶必須在公司指定日期之前按照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費用。
17. 我們的指示
從旅行開始到旅行結束,當您以團體形式行動時,您必須遵循我們的指示,以確保旅行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18. 領隊等
(1) 是否有領隊陪同,將在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明確說明。
(2) 在由領隊、領隊陪同的情況下,以及在當地領隊陪同的情況下,當地領隊將執行為安全順利地進行旅行所需的全部或部分業務以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業務。
(3) 領隊的職責原則上為上午 8 點至晚上 8 點。
(4) 對於沒有領隊陪同的課程,客戶將獲得接受旅行服務所需的優惠券,因此客戶必須自行完成旅行手續。
(5) 如果由於惡劣天氣等原因需要更改旅行服務的內容,在當地領隊沒有陪同客戶的航段,客戶有責任自行安排替代服務並辦理必要的手續。
(6) 在某些課程中,具有豐富巴士導遊經驗並有資格擔任執行行程管理職責的首席(導遊)的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導遊和巴士導遊陪同您。
19. 我們的責任和免責聲明
(1) 在履行旅行合同時,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為安排的人(以下簡稱“安排代理人”)。 如果客戶因故意或疏忽而受到損害,我們將賠償客戶所遭受的損失。
(2) 本款第 (1) 款的規定僅在損害發生次日起兩年內通知公司時適用。
(3) 如果由於公司或公司的安排代理人無法控制的原因導致客戶遭受損害,如下所示,公司不對本款 (1) 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證明公司或公司的安排代理人的意圖或疏忽,則此規定不適用。
(a) 自然災害、戰爭、騷亂或旅行行程變更或因此而取消旅行。
(b) 由於這些原因,運輸和住宿機構等暫停提供服務,或旅行行程變更或旅行中止。
(c) 政府機關的命令、因傳染病或傳染病而進行的隔離,或由此導致的旅行日程變更或取消。
D. 自由行動期間的事故。
E. 食物中毒。
F. 盜竊。
延誤、中斷、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等,或旅行行程變更或縮短在目的地停留的時間。
(c) 因交通和住宿設施等的事故或火災造成的損害。
(4) 對於本款 (1) 所述的行李損害,公司僅在損害發生次日起 14 天內通知公司時,才應進行賠償。 但是,無論損害金額多少,本公司的賠償金額最高為每人 150,000 日元(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假設這樣。
20. 特別賠償
(1) 無論是否產生本公司在前款規定的責任,如果顧客在參加本計劃旅行時因突發性意外的門診事故而遭受身體傷害,本公司應根據旅行社合同的“特別補償規定”支付死亡補償金、永久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金額)、住院慰問金(金額取決於住院天數)或門診慰問金(住院 3 天或以上),以較高者為準。 個人物品損壞將支付損害賠償金(最高 150,000 日元)(但一件或一對物品的最高賠償額為 100,000 日元)。 但是,在行程單中明確表示不提供本公司安排的旅行服務的那一天,只有在明確表示不對客戶當天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時,才不認為本公司“參加旅行”。 此外,對於現金、信用卡、貴重物品、藥品、化妝品、食品、電影、記錄媒體上的手稿等消耗品,我們不提供賠償。
* 因人身事故造成的傷害、死亡和因疾病引起的治療費用、責任、救援費用等的治療費用不適用。
(2) 除了客戶故意或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接受違反法律法規的服務、酒後駕車、生病、懷孕、分娩、早產、流產等外,如果客戶在旅行期間遭受的損害不包括在招募型計劃旅遊中,免費活動期間的登山(使用冰鎬、冰爪、ziles、鎚子等登山設備)、雪橇、雪橇、跳傘、 在懸掛式滑翔機登船、超輕型飛機(機動懸掛式滑翔機、微型飛機、超輕型飛機等)、旋翼機登船或其他類似危險活動中發生事故時,或因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引起的事故,或偶然發生的事故或秩序中斷造成的事故,公司不參與本款 (1) 的運營。我們不會支付賠償或慰問。 但是,如果這些練習包含在旅行行程中,則不適用。
(3) 即使公司有本款第 (1) 款規定的賠償義務和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義務,如果履行了其中任何一項義務,則視為在該金額範圍內履行了賠償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21. 您的責任
(1) 如果由於客戶的故意或疏忽、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或客戶不遵守公司的代理人組織旅遊合同的規定,導致公司遭受損害,公司應向客戶支付損失賠償金。
(2) 客戶必須利用公司提供的資訊,並努力了解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中描述的旅行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旅行合同的內容。
(3) 如果在旅行開始後,客戶發現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描述的旅行服務與描述的內容不同,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旅行目的地的領隊、當地導遊、當地安排公司、旅行服務提供者等。
22. 自費旅遊
(1) 為參加本公司招聘型計劃旅遊的客戶提供的短途旅行(以下簡稱“自費旅遊”),需單獨收取差旅費。 第 20 款中規定的特別補償適用於公司計劃和實施的可選旅行,應被視為主要旅行合同的一部分。
(2) 如果本公司參加由本公司以外的人策劃或實施的任意旅行,則適用第 20 款的特別補償規定,但本公司不因任何其他原因承擔責任。
23. 行程保證
(1) 当社は、契約内容の重要な変更が生じた場合、次の[1]~[3]を除き、標準旅行業約款に基づいて変更補償金を損害賠償金の全部、または、一部として支払います。
[1] 如果由於以下原因而發生變更,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但是,儘管提供服務,但因交通工具或住宿設施的座位、房間或其他設施短缺(超售)而發生變更時,將支付變更賠償金。
A. 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干擾旅行日程。
B. 戰爭。
C. 暴動
(d) 公職人員的命令。
(e) 因航班取消、中斷、關閉等原因,交通和住宿機構暫停提供服務。
(f) 提供不基於原始運營計劃的運輸服務,例如延誤、中斷、運輸時程表的變更等。
(g) 為確保旅行參與者的生命或人身安全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2] 根據第 13 款和第 14 款的規定解除旅行合同時,如果與旅行合同的取消部分有關,本公司不支付該變更的賠償金。
[3] 即使按照網站或在線預訂網站所述的旅行服務提供順序發生變化,如果在旅行中提供旅行服務,公司也不會支付更改的賠償金。
(2) 如果客戶同意,我公司可以提供同等價值或更高價值的商品和服務,以代替支付貨幣變動補償金。
(3) 如果公司根據本款第 (1) 款的規定支付了變更賠償金后,很明顯該變更產生了第 19 款 (1) 規定的責任,則客戶必須將與變更相關的變更賠償金退還給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支付公司根據同一款規定支付的損害賠償金和旅客退還的變更賠償金后的剩餘金額。
(4)本項(1)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当社がひとつの旅行契約に基づき支払う変更補償金は、旅行代金に15%を乗じて得た額を上限とします。また、ひとつの旅行契約に基づき支払う変更補償金の額が、1,000円未満であるときは、当社は変更補償金を支払いません。
24. 旅行條件和旅行費用標準
本旅行條件和旅行費用的記錄日期應為網站、在線預訂網站等上明示的日期。
25. 事故報告等
如果您在旅途中發生事故,請立即通知我們。
(如果有無法通知的情況,請在情況消失后儘快通知我們。 )
26. 個人信息的處理
当社は、旅行申込みに際し、所定の項目についてお客様の個人情報を取得します。当社の個人情報保護方針及び個人情報のお取扱いにつき同意のもとお申し込みください。団体・グループを構成する旅行者の代表(契約責任者)のお客様は、個人情報のお取扱いについて、構成者(同行者)本人の同意を得たうえでお申し込みください。なお、取得したお客様の個人情報については、お客様との連絡、当社の提携する企業の商品やサービスの案内等のために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くほか、旅行手配やその他の手続きに必要な範囲内で運送機関・宿泊機関および保険会社、土産店等に提供します。
また、当社は、旅行中に疾病・事故等があった場合に備え、お客様の旅行中の連絡先の方の個人情報をお伺いしています。この個人情報は、お客様に疾病等があった場合で連絡先の方へ連絡の必要があると当社が認めた場合に使用します。お客様は、連絡先の方の個人情報を当社に提供することについて連絡先の方の同意を得るものとします。
27. 其他
(1) 客戶應負責與主導遊要求進行個人指導、購物等相關的各種費用,與客戶的受傷、疾病等相關的費用,因客戶的疏忽而導致的丟失或遺忘行李的領取相關費用,以及安排其他行動所需的各種費用。
(2) 為了您的方便,我們可能會引導您到紀念品商店,但在購物時,您將自行承擔購買風險。
(3) 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再次進行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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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於 2024 年 11 月 11 日